發布時間:2022-10-13 09:44
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2年8月30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0日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8月30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體育和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數字經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p>
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p>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煙道、空調外機、排風扇、防護欄(網)、雨棚、遮陽帳篷等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并保持安全、整潔?!?/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空調外機的,空調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p>
三、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所以及建(構)筑物之間新設架空管線,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p>
四、將第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挖掘道路應當防止影響市容、污染環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網建設、維護等工程,應當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避免重復開挖。挖掘現場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圍護設施。挖掘完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p>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道路上的書報亭、便民亭(屋)、通信交換箱、配電箱、窨井蓋、路燈桿、電線桿、交通標志、交通護欄、路名牌、交通站牌、垃圾箱、消防栓、充電樁等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有序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p>
六、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城市橋梁、人行天橋、綠地、河道范圍內等公共場地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p>
七、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臨街和廣場周邊的商場、商店、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向街面或者廣場傾倒排放污水?!?/p>
八、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不得違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影響城市容貌拉接電線、插座為電動車充電?!?/p>
九、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經批準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施工?!?/p>
十、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帶)、居民小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等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p>
十一、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戴嘴套等措施?!?/p>
十二、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附屬設施設置不規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空調外機的冷卻水未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隨意排放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刻畫、涂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p>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p>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或者向街面、廣場傾倒排放污水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p>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9年6月20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 8月30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節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容貌管理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
第四節 照明管理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作業服務管理
第二節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節 垃圾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環境,建設幸福美麗達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鄉)建成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體育和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數字經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需要相關部門、機構認定、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協管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垃圾消納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城市建設,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垃圾分類、停車秩序、市政設施等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管理。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責任區的具體范圍、責任人以及責任要求。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及公共場所的宣傳牌(欄)等,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本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建(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條 臨街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造型、裝飾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完好、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煙道、空調外機、排風扇、防護欄(網)、雨棚、遮陽帳篷等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并保持安全、整潔。
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空調外機的,空調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本條例施行前沒有規范設置的附屬設施,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在建(構)筑物的頂部搭建雨棚、遮陽蓬帳等建(構)筑物。
禁止擅自在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樓梯。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所以及建(構)筑物之間新設架空管線,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
第二節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容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污損、缺失、移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除緊急搶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管線、道路景觀及公用設施,并在開工前向社會公告。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舉行聽證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挖掘道路應當防止影響市容、污染環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網建設、維護等工程,應當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避免重復開挖。挖掘現場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圍護設施。挖掘完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上的書報亭、便民亭(屋)、通信交換箱、配電箱、窨井蓋、路燈桿、電線桿、交通標志、交通護欄、路名牌、交通站牌、垃圾箱、消防栓、充電樁等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有序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持設施干凈整潔、牢固安全。設施出現污濁、腐蝕、破損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拆除或者更換。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城市橋梁、人行天橋、綠地、河道范圍內等公共場地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 臨時占用道路進行裝修施工的,應當經批準后,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規范設置圍擋,并采取防塵降塵措施,及時清除有關構筑物及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群眾需要,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設置臨時攤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第二十二條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商場、商店、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向街面或者廣場傾倒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當按照城鎮發展需要同步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區域設置停車場、停放點(亭、棚)或者施劃停車位。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規范停放。禁止違法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公交專用道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或者停放經營。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不得違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影響城市容貌拉接電線、插座為電動車充電。
摩托車、電動車不得在城區人行道行駛。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設置隔離樁、隔離欄、地鎖、水泥墩等隔離設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緣設置接坡。
第二十六條 閑置土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規范設置圍墻、圍擋等隔離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公共綠地(帶)、行道樹及其附屬設施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綠地(帶)損壞、行道樹缺株、枯死的,應當及時補植、更換。植樹、整枝或者修建綠地(帶)等作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
第三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保持廣告及其設施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備。戶外廣告外型污損、圖文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三十二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
招牌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完整,文字規范,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設置者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更換。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等公共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置公共信息欄,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禁止在公共信息欄外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和護欄、路名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刻畫、涂寫,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
第四節照明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類照明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保、節能要求,并按照規定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條 下列區域、場所應當進行照明建設:
(一)城市道路、隧道、城區主要出入口公路;
(二)城市橋梁;
(三)公園、廣場;
(四)城市開放式小區的公共通道等需要照明的區域。
第三十六條 城市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應當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正常開閉和安全使用。
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以及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經批準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施工。
第三十八條 公共廁所應當科學規劃、建設,設置明顯、規范、統一標志,專人保潔,免費開放。
鼓勵商業服務窗口單位、賓館飯店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附設的內部廁所在工作(營業)時間對外開放。
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作業推行社會化服務。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合法經營,文明服務,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及作業服務合同,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道路清掃、沖洗除塵和生活垃圾收運等作業,避免在交通高峰時段從事影響交通的環衛作業。
第二節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條 推進環境空氣質量、聲環境質量信息化平臺建設,在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的重點區域加強環境空氣質量、聲環境質量監測,公布監測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在公共場地開展娛樂、健身活動時,應當保持公共場地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影響他人通行,不得發出過大音量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帶)、居民小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等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
禁止在非指定地點熏制臘肉、香腸等腌臘制品。
第四十三條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便溺的,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戴嘴套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節垃圾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防止污染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條 餐廚垃圾應當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鼓勵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動態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場所。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轄區內建筑垃圾、大件生活垃圾臨時集中堆放點。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按照核準內容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 從事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水、大氣、土壤等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監測、評價結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監測、評價結果進行復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附屬設施設置不規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空調外機的冷卻水未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隨意排放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刻畫、涂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或者向街面、廣場傾倒排放污水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設置隔離設施、接坡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保持廣告及其設施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備或者戶外廣告外型污損、圖文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未及時修復、更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19年9 月 1日起施行。
來源:達州日報網